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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5:3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ZJ-CF-0285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2014年4月28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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