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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5:3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ZJ-CF-0290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8月1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25日颁布施行,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二)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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