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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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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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6902600-ZJ-CF-0289 |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8月1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25日颁布施行,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一)限期使用的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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