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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或者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条码、商品标识、名优标志、合格标志、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5:3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ZJ-CF-0288

对伪造或者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条码、商品标识、名优标志、合格标志、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的处罚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8月1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25日颁布施行,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条码、商品标识、名优标志、合格标志、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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