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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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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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6902600-ZJ-CF-0288 |
对伪造或者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条码、商品标识、名优标志、合格标志、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的处罚 |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8月1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25日颁布施行,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条码、商品标识、名优标志、合格标志、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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