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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5:3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ZJ-CF-0284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自2014年04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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