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四)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管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八)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九)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十)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十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十二)特种设备监管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提高本县质量水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划、计划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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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提高本县质量水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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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法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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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承担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质量技术的监督执法工作 |
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和制定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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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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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质量技术的监督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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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刚要》,推动名牌发展战略;负责质量强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目标分解、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考核检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监理制度;协助省质监局开展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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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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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省质监局组织认定海南名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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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质量发展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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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省质监局认定评定省政府质量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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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质量强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目标分解、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考核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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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监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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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省质监局开展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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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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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
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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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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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一管理协调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本县地方标准;协调、指导、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
研究制定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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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全县标准化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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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省质监局开展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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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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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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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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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指导全县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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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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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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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行服务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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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监督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商品粮的计量行为 |
对全县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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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范围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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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保证全县量值溯源到省最高计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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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定结果提出异议的申诉安排仲裁检定,对因计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开展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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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备案,并指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检定;监督全县计量器具是否依法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零售商品是否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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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企业及流通领域经销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位组织开展净含量监督抽查;对包装标识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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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
综合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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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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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管理产品质量申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实行许可准入产品实施执法检查;组织协调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活动 |
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和地方政府部署的执法打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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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群众投诉、举报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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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完成省质监局监督抽查,组织实施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和后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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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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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产品质量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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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打假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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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场准入制度 |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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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许可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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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由县级质监局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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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专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现场审查、论证、审批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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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科研和技术引进 |
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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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和技术引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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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统计、宣传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指导挂靠协会工作 |
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统计、宣传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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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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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挂靠协会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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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队伍建设、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 |
开展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队伍建设、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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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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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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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担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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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食品安全监管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1、《食品安全法》 2、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场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产品作出处理后,同时向质监部门通报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昌江食药 监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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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 |
质监部门负责对安检机构是否满足检验资格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公安部门对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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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诉处理 |
昌江质监局 |
受理工业产品质量和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投诉、举报。 |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
质监“12365”热线接到一个消费者投诉电话,称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高档皮鞋,刚穿几天就掉底了,要求商场退货未果。“12365”工作人员告诉消费者,流通领域产品质量问题应向工商部门投诉。 |
昌江工商局 |
受理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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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项检查中,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检查,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消除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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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烟花爆竹监管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等等。 |
县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审查。督促地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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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药监管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节严重的,…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药生产企业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过来部门制发的资质证书。必要时,农业部门组织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可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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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昌江质监局 |
对改装、拼装车辆违反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3.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对检查发现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资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检验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
交通部门联系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
县交通局 |
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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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气瓶安全管理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43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
以气瓶安全管理为例,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备案,质监部门负责气瓶的充装和本体安全管理,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负责燃气行业的规划、经营网点的审批和安全。 |
县城管局 |
负责指导城政燃气等管理工作 |
《昌江黎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昌编字〔201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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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负责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17号)第三条第(十)款:交通能源处。提出全省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运输业重大项目布局,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审核;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发展计划的衔接;拟定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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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输、公用(油气)压力管道管理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43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
以长输、公用(油气)压力管道管理为例,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备案,质监部门负责管道的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工信部门负责管道的布局和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管道的建设、审批、验收和管理。 |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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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负责协调解决全县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20号)第三条第(四)款:经济运行处。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全省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应对全省经济运行中有关重大突发事件;负责指导工业、信息产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承担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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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负责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17号)第三条第(十)款:交通能源处。提出全省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运输业重大项目布局,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审核;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发展计划的衔接;拟定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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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指导城燃气等管理工作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30号)第二条第(五)款: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建设;指导城燃气、政设施、雕塑、园林、绿化、容、环卫、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城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容环境治理和城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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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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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屋建筑工地、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管理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43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
质监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检验机构的审批,对检验进行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房屋建筑工地和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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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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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 |
昌江质监局 |
负责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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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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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昌江工商局 |
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县工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县质监局处理。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商品的检验检测工作由依法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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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质监局 |
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县质监局在生产领域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违反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实施生产环节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取缔经营资格、吊销工商执照等问题,移交县工商局处理。县工商局积极配合开展抽检、抽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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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县级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和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一、监督管理对象
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依法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
三、监督管理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
(二)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五)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六)配合完成省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
(七)按规定向省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五、监督管理程序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和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开展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后处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违反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
(监管制度限于有检验机构的单位,如三亚、琼海质监局等)
县质监局承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具有管辖权的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规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2)每年开展一次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或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应依据相关要求,上报省局依法进行注销或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检验业务,由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检验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证书。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违法嫌疑证据,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涉嫌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完成省质监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任务。
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获证企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抽取1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按《条例》和《办法》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四)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相关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二)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否存在规定要求。
(三)开展设备监理业务设施或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否严格制定并执行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五)检查设备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抽取1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质监局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报省质监局,由省局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县级质监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设备监理单位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质监局依法查处,并将设备监理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质监局。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质监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局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管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视情适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质监局。
(二)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对于未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于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顿达不到产品标准、检定规程的 ;产品不符合原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要求的;生产修理设施、人员的技术状况,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发证的质监局吊销其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四)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的罚款。
(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制造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计量器具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八)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进口的计量器具及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进口的计量器具、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的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单位、使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进口的计量器具及销售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进口计量器具的销售单位、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质监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 30% 以下的罚款。
(九)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县级质监局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本县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工作质量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采取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质监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四)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十)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二)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责令停止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
(三)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
(二)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净含量和假冒“C”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等行为。
(三)获得“C”标志的生产企业其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协同配合省质监局计量监督抽查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计量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进行处理。
五、监督抽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查范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抽查。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抽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依据省质监局的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
(三)抽查结果汇总。抽查工作完成后,将抽查情况书面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抽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般连续进行三年。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质监局。
(4)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未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擅自使用“C”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获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实施处罚,并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省级质监局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精神和《 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适用省局制定的《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作为本局的自由裁量权制度。(已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单位除外,如海口局)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格式由省法制办统一规定,以表格的形式体现,结构上设有“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裁量因素(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裁量基准”5个项目。对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包括条码和代码)、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设立了行政相对人违反质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处罚的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主要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情形, 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分和量化: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处罚幅度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对应分为3档,即一般违法适用、较重违法适用和严重违法适用。标准的“酌定裁量因素”项中的条款为单独适用条款,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鉴于省政府统一格式的要求,自由裁量标准未对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涉及到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时,应依据《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另外,执法情况错综复杂,标准界定的裁量因素不能涵盖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亦应依据《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范
2011年11月14日,省质监局发布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作为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而后,对该标准予以修订,于2014年8月26日发布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版。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具体内容已在省质监局网站公布,网址:http://qtsb.hainan.gov.cn/qtsb/。
三、有关措施
(一)组织实施省局制定的裁量标准,并依据《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行使具体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质量月活动 |
开展质量月宣传服务活动 |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 |
世界计量日活动 |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 |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 |
商品条码服务 |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
|
4 |
标准日活动 |
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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