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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发布时间:2016-07-28 11:0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SY-JC-0006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踪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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