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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8 10:5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SY-JC-0002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修订通过,自201510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055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7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01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产品和海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农药残留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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