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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8 10:5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SY-JC-0001

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修订通过,自201510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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