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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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SY-QZ-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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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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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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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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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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