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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发布时间:2016-07-28 10:4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SY-QZ-0001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法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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