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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发布时间:2016-07-28 10:5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SY-QZ-0004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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