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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8 10:4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Y-CF-0102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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