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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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SY-CF-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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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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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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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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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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