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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8 10:3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Y-CF-0092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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