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Y-CF-0092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无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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