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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8 10:4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Y-CF-0104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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