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Y-CF-0104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无
【行政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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