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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8 10:4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Y-CF-0100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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