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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零售)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核发(再认证、变更)

发布时间:2016-07-26 17:1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SY-XK-0005

《药品经营(零售)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核发(再认证、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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