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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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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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902600 GS-QT-0002 |
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2号,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
县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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