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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发布时间:2016-07-21 15:3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力

46902600

  GS-QT-0002

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2号,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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