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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发布时间:2016-07-21 15:3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力

46902600

  GS-QT-000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部门令)(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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