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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发布时间:2016-07-21 15:2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

  GS-JC-0009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1号,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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