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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和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7-21 14:5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08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和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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