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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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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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6902600 GS-CF-0044 |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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