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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境内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1:2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S-CF-0034

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境内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第三十六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境内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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