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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1:5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S-CF-0043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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