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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1:1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S-CF-0031

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户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外)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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