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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认定著名商标、冒用海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及侵犯著名商标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1:4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S-CF-0040

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认定著名商标、冒用海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及侵犯著名商标的行政处罚

 

《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2002年1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组织认定著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或者取缔,并对组织者、申请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依法认定而冒用“海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侵犯他人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核定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擅自使用其特有的或者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经营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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