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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案件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7:1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YG-JC-0001

查处违法案件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3年7月18日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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