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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证据

发布时间:2016-07-19 17:1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YG-QZ-0001

强制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9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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