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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19 16: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YG-XK-000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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