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单位(公章):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
编写编制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各种试验示范的方案设计;总结增产技术经验;进行“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开展技术指导和科技咨询无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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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耕地土壤的普查化验、土壤改良工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肥。 |
负责利用土壤普查成果,指导农民合理施肥,调查总结推广农民使用耕地土壤和培肥地力的经验;引进适合本地绿肥品种,鼓励农民利用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指导和培训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实行因地配方施肥制度,防止滥用化肥、破坏耕地土壤现象;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负责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及植物检疫工作 |
负责全县东亚飞蝗的监测和指导防治工作;负责引进防治病虫害、草害和灭鼠的新技术、新农药、并经过田间试验示范加以普及推广;负责各种农作物种子、种苗及花卉、果菜等植物病虫害检疫和发证工作;配合国家、省有关植保部门对具有灾害性的病虫害进行跟踪、调查、监测、预报、指导农民综合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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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负责撰写农作物高产栽培技术资料;负责组织举办培训班,培训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农民掌握农业新技术;负责农广校的招生及辅导等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负责各种经济作物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
负责花生、瓜果菜以及各种经济作物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引进经济作物及水果优良品种苗木,进行繁殖、供应农民种植;培训和扶持果菜等经济作物种植专业户生产;而帮助农民解决经作农产品的流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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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农作物新优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
负责种子质量监督;农作物种子调研工作,提出 种子质量管理,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负责全县农作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和指导防治工作 |
负责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和指导防治工作以及田间病虫种类数量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析、化验工作;负责引进的防治病虫草鼠新技术的田间试验示范,做好普查及推广工作;对国家、省下达的具有灾害性病虫害进行调查监测工作,并指导农民综合防治和合理使用农药。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植物检疫 |
县农技中心 |
负责实施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品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管。 |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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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实施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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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加强对运输、邮寄农作物种子、种苗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职权名称: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
2.检查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相应许可事项符合情况。
3.检查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相关植物检疫单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调入、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重点抽查。
(二)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检疫员证进行检查;
(四)检查实施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
(五)做好相关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未建立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和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二)对于有证据证明为不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依法查封、扣押。
(三)对于已被调运的不合格植物、植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并监督其进行无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单位:县农技中心(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发布提供农业信息 |
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重大植物疫情信息等 |
植保股 测报股 科教股 |
26698618 |
2 |
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
开展农作物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农药及肥料科学合理使用等农业技术咨询 |
推广股 植保股 土肥股 科教股 |
26698618 |
3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开展农业技术田间服务及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
推广股 植保股 土肥股 科教股 |
26698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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