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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发布时间:2016-07-22 16:2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NX-QZ-0001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2号):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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