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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6:1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X-CF-000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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