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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或逃逸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6: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X-CF-0005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或逃逸的处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1年第2号)五十一条第二款: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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