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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未在经营场所悬挂统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6:1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X-CF-0001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未在经营场所悬挂统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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