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事中事后监管
3、农业机械维修事中事后监管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
5、对农业机械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6、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机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健全宏观管理运行体制。 |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县有关农机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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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机化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意见,健全宏观调控手段和管理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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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制定本县农机化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制定全县农机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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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农机化统计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农机年报统计和农机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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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农机化事业的专项资金、物资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农机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指导监督管理。 |
承担全县农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农机作业补贴资金、设施农业补贴资金和农机科技项目等各项农机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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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县农机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如春耕、双夏、秋耕的农机用油、农机零配件等供应调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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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农机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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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搞好全县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的技术、质量监督和农机市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农机作业服务市场。 |
指导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中心、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培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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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工作,以及高新农机技术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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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和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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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机作业市场管理,贯彻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农机作业收费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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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农机跨区作业,发放农机跨区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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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农机化科技工作;审定农机化试验项目的立项、申报;考察引进推广新机具,组织开发新技术;指导开展农机化综合试点示范工作;负责农机化技术培训,传授科技知识。 |
承担农机化科技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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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农机化新技术开发,承担新机具引进、推广工作。负责新式农机具的考察、引进、推广、试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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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机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农机化试验项目。负责农机科技项目的申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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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机技术推广网络建设。负责乡镇农机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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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负责全县农机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训、申报、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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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农机化推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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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设施农业装备建设。负责设施农业项目的申报、监督、验收、资金发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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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机化培训。如拖拉机、收割机操作培训、插秧机、烘干机等先进机械的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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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监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机方面的重、特大事故;受理农机纠纷案件的调处。 |
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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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调查的认定复核处理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农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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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外省籍拖拉机信息登记核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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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平安农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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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牌证发放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发证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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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农机事故的技术处理档案管理和农机事故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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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开展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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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农机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信息和全区农机化统计工作。 |
组织开展对外农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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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农机化信息网络、农机网等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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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负责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监管 |
县农机中心 |
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
财政部农业部文件 财农〔2005〕11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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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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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机事故处理 |
县农机中心(农机安全监理站) |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站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造;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求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发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临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六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某追尾相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负全部责任。某县交警大队将处罚结论通报给某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并向农业(农机)部门通报拖拉机违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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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拖拉机安全管理 |
县农机中心(农机安全监理 站) |
拖拉机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许可考试与定期审验等源头管理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某县一拖拉机驾驶员在某路段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当地交警支队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两年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寄送到某县农机中心,中心将此处罚决定转交给农机监理站。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并向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拖拉机违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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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机产品“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 |
县农机中心 |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机中心依法予以处理。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126号)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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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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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操作农业机械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机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三夏”“三秋”农忙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及许可到期培训。
(二)办学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否存在超出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要求。
(四)是否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聘用教学人员是否经省农机局考核合格的人员。
(六)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完备。
(七) 教学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八)是否按要求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县农机中心每季度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进行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表格,并备案存档。
(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投诉情况,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照和教学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等。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办学条件、培训记录、收费凭证存根、学员档案等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学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材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根据需要向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
(五)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向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报告,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核实后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在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歇业一年以上的;申请终止的;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三)农业机械维修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开业条件要求。
(三)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四)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是否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五)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查验进货和维修记录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维修配件进货记录、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等资料。
(三)进入监督检查对象经营场所实地查看维修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实地检查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立即整改。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农业机械维修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补贴产品申购者、补贴产品经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产品申购者
1.对购机者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合规性进行审核。
2.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
(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
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补贴产品申购者购买的补贴机具按照相关规定集中进行监督。
(二)通过实地查看的方式对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核实补贴机具信息,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二)实地核查补贴产品申购者的具体购买行为,要求补贴产品申购者提供所购买的补贴机具及相关补贴手续证明等材料。
(三)进入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经营场所,查看补贴机具经销资格证明、销售记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等材料。
(四)向有关人员询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价格、供货、“三包”服务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补贴产品申购者监督检查程序。
购机者购机后按县农机部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核实。
1、县农机部门核实补贴机具的型号、配置、参数和出厂编号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
2、购机农户、经销商、农机部门核实人员三方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农机部门存档备查。
(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2、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3、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检查单位。
4、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购机者购买的机具信息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二)检查中发现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一般性违规行为,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三)对于补贴机具经销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向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上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农业机械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农机行政执法活动的农机行政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等情况;
(四)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
(五)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不定期采取询问执法有关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征求意见等形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案一回访。
(四)适时开展全市农机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县农机中心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采取人员询问、调阅案卷资料等形式开展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四)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予以通报,并责令立即纠正。
(二)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在全县农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六)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对重大农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结合实际,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农机部门对违反农业机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农机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情况
(一)确定查处案件。农机部门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确定查处案件。
(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确需集体讨论的,由有处罚决定权的单位或分管主任提出主任办公会申请,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参加人员由县农机中心主任确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三日内将相关案卷交由原主办单位或股室,继续履行行政处理或处罚程序。
(三)落实听证制度。符合听证情形的重大行政案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应取得资格证书,并由县农机中心主任指定。听证主持人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市农机局领导。
(四)加强外部协调。由县农机中心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安监、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遇重大违法案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协调职能部门协助,形成齐抓共管机制,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五)确保查办质量。对重大农机违法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充分开展调查取证,尤其对督办案件中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落实,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置。
三、重大案件处理情况上报
建立完善农机违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将重大案件的原因、过程及查处结果等整理存档。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农机违法案件,按照要求在督办时限内办结案件,并及时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对于媒体反映的造成重大影响的农机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应事实清楚、处理措施具体。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农机检测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测、检验。 |
农机监理站 |
0898-26630903 |
2 |
农机技术服务和培训 |
组织农机技术人员下乡村服务,组织农机技术培训,经销商培训。 |
农机培训站 |
0898-26630903 |
3 |
发布提供农机信息 |
发布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产品信息、公示购机补贴信息。 |
办公室 |
0898-26622057 |
4 |
受理农机投诉举报 |
受理农机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安全检测、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办公室 |
0898-26622057 |
5 |
政务公开 |
公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
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股室协办 |
0898-26622057 |
6 |
技术推广 |
引进推广新机具新技术,实施技术转让、维修保养等服务。 |
农机培训站 |
0898-26630903 |
7 |
农机安全生产宣传 |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集中宣传活动。 |
农机监理站 |
0898-26630903 |
8 |
农机购置补贴 |
为购买农机具的农户发放补贴 |
农机中心 |
0898-26637335 |
9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为审核通过的个人或企业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农机中心 |
0898-26622057 |
10 |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申领 |
组织机手培训,,通过笔试、实际操作拖拉机后发放驾驶证 |
农机监理站 |
0898-26630903 |
11 |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核发 |
办理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入户、发放号牌、行驶证 |
农机监理站 |
0898-26630903 |
12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培训资格许可 |
对有资质的培训学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许可证,组织机手参加培训并进行监督 |
农机培训站 |
0898-2663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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