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编办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2号):“一、有关职责调整......(三)将商务部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农业部。调整后,农业部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业厅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琼编〔2014〕43号):“.....同意在省农业厅兽医处加挂'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1条“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备注此项权力从商务部门调整到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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