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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m-cf-0019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1 《兽药管理条例》(20041112004年国务院404号令发布)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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