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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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xm-c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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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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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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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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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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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府办〔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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