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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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xm-cf-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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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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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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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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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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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府办〔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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