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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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xm-cf-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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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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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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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2004年国务院404号令发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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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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