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m-cf-0018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1 《兽药管理条例》(20041112004年国务院404号令发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畜牧兽医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