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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22 11:17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对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二)对畜业投入品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提出我县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

拟定我县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指导全县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

2

主管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及动物疫病诊治、疫情监控、扑灭工作。

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医政管理工作

牵头实施动物产品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牵头实施县内动物防疫、检疫,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

3

主管全县兽药、饲料和兽药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监管工作。

依法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行许可及监督管理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4

主管全县畜牧兽医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

负责全县畜牧兽医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县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

5

主管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

6

做好全县草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

做好全县草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

7

宣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畜牧业发展方针政策及培训畜牧技术干部和畜禽养殖户。

宣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畜牧业发展方针政策

牵头组织培训畜牧技术干部和畜禽养殖户

8

指导全县畜牧兽医各股、室、场所工作。

指导全县畜牧兽医各股、室场所工作

9

具体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野生动植物保护

县工商局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销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它产品,对其做出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

县畜牧兽医局

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2

食品安全监管

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监督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县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出

县商务局

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3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

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等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19号);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8号〕

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在对该市某水产养殖场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水产养殖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直接使用了从我省其它市某兽药生产企业购买的原料药。据此,该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处罚。同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省海洋与渔业局通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接到通报后,组织对违规销售原料药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责令该兽药生产企业立即改正,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制止了违法销售和使用原料药的行为,有效防止了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县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水产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对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安排的监测抽样工作。

  (三)加强多部门监管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移交工作。

  (四)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五)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检查。

  (三)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

  (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实施检查的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畜业投入品的监管

  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管理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厉打击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以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药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1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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