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残疾人证管理制度
(二)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县残联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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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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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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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残疾人来电来信来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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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残疾人事业的有关业务领域指导和管理。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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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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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承担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动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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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残疾人就业登记信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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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
开展残疾人普法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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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推动残疾人群众性文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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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残疾人证的发放、录入和动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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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系、帮助残疾人。 |
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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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党员结对帮扶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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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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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残疾人节庆活动,联系各级新闻媒体对我县残疾人事业开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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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街道残联开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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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靠政府和社会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残疾预防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
协助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
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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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残疾人就业援助、临时救济、扶残助学、两项补贴”(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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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省眼科医院开展全县白内障手术复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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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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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残疾人辅助器具用品管理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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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精神残疾人服药、住院补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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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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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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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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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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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类文化、体育训练和竞赛,选拔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建立残疾人人才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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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乡镇残联的业务工作。 |
指导乡镇(街道)残联开展组织、宣传、文化、体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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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街道)残联开展残疾人普法、维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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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街道)残联开展各类业务工作 |
二、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县残联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县地方税务局 |
负责本地区残保金征收 |
《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统称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
赵某开办了一家企业,其企业安排残疾人数量未达到残联规定的标准,由残联负责核定应交残保金金额,地税局负责征收入库。 |
县残联 |
负责本地区组织机构应交残保金金额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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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补”)发放 |
乡镇政府、居委会 |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合格的申请人,在本来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琼府【2015】104号 |
某困难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或初审合格并公示后经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对该残疾人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县民政局,民政局做出审定意见,审定合格材料由民政局会同残联报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
县残联 |
核实残疾人申请补贴资格,做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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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对申请材料做出审定意见,对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审定合格的申请材料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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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精神残疾患者服药、住院 |
县残联 |
负责组织安排精神残疾患者到海南安宁医院、昌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服药、住院 |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6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人康复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残字【2016】22号) |
某精神病患者家属携带精神病人残疾证或医院精神疾病证明到县残联申请服药救助,县残联康复指导站核对精神病患者信息,县残联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精神残疾患者家属可到海南安宁医院、昌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免费领取精神病治疗药物。 |
海南安宁医院、昌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负责发放精神疾病治疗药物及收治需要住院的重度精神残疾人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残疾人证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残疾证办理,定点评残医院
2、监督检查内容
残疾人证核发程序、医院评定、登记、备案、统计和上报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残疾人办理程序、数据录入、档案材料、残疾人证等进行不定时检查和督促。明确事前培训、事后检查机制。
4监督检查措施
(1) 省残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县残联理事长、初审员、办证业务员和定点评残医院的评残医师的教育培训,发放结业证书,所有评残业务员和医师实行名单备案制度。
(2)对本县发放的残疾人证进行常态化审核,及时掌握残疾人状况,对于符合等级变更要求的进行等级变更,该注销的办理注销。
5、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年底前,从当年新领证人员中抽取一定比例,调取纸质档案,核对系统录入内容是否与纸质档案一致。同时进行入户走访,核对所持《残疾人证》内容是否与档案一致,并了解残疾人对残联办证工作的满意程度。
(2)对有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但线索明确的,县残联在30天内进行核检。上级评定医院需指定医师参与核检,原鉴定医师实行回避。核查结果按信访程序向信访人反馈。
6、监督检查处理
(1)省残疾评定领导小组将每年对县残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办理假证、人情证、鉴定严重不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县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对残疾人证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3)各残疾鉴定医院、医师要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规定进行评定,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二)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监管
1、征缴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2、征缴原则
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征缴方式
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县域内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在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4、计算方法
应缴纳保障金(保留两位小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5、征缴流程
(1)办理年审手续(每年1月-3月):用人单位到昌江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
(2)审核传递(每年4月1日—6月20日):昌江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核实情况年审资料,将核定的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3)申报缴纳(每年7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审核意见通知书,按照审核意见中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税收票据。
(4)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进行全额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部分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进行零申报。
6、申报资料
(1)加盖公章及法人印鉴的《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人社部门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单位劳动用工年检证明或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
(3)3单位全体职工上年度1月、6月、12月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原件及12月份复印件;
(4)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残疾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安排残疾职工的单位提供以上资料的1-3项,安排有残疾职工的单位还需提供4-6项。
7、情况说明
(1)凡涉及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予以通知年审。
(2)2016年3月31日前未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根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传递给地税部门并足额征收。
(3)未在2016年9月30日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4)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提供名单。
(5)按照省、市、县政府令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能计为单位(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
①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2009年以后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认定残疾人的唯一有效证件。革命伤残军人证、工伤保险证、出院证明和残疾人证复印件等,均不能作为认定残疾人的有效证件。
②按比例安排就业对象为:持本县常住户口,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否则,不能计算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
③不能提供劳动部门签章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一年以上)及其复印件和上年度年度缴纳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资料的,不能计算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
④经核查,所提供年审资料有虚假伪造的,不能计算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
⑤根据省、市政府令的规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和由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不能计为该单位(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
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精神残疾和重度智力残疾者,不能计为该单位(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
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残疾人应在职在岗,否则不予计算。
⑧对上年度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补缴,补缴金额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核定后,与本年度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一同传递地税征收部门征收。
8、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残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从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县残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县残联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和优惠政策;2、指导和监督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3、举办各类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班,定期不定期举办残疾人人力资源交流会;4、受理残疾人培训就业咨询、举报、投诉等; |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
26699202 |
2 |
开展残疾人节日活动 |
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爱耳日、爱眼日及其他各类残疾人节日活动、宣传残疾人事业,丰富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营造社会扶残助残良好氛围。 |
县残联 |
26698200 |
3 |
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 |
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 |
县残联 |
2669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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