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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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YE-Q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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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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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承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等工作,省就业局负责驻海口市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就业失业证》的发放、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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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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