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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复核

发布时间:2016-07-25 15:56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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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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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NB-QT-000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复核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管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机构。转入地乡镇服务机构初审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县城乡居保机构。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寄送《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第四十三条: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按照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十四条: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县农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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