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发布时间:2016-07-14 17:3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W-CF-0026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县旅游委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