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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委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1 17:57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对本县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的监管

  (二)对本县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的监管

  (三)对本县开展经营酒店、旅馆备案登记的监管

  (四)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五)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有关旅游工作地方性政策、规章。

组织学习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

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2

组织编制全县旅游资源综合发展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拟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指导旅游对外合作与交流;办理旅游涉外事务。

研究国际国内旅游发展动态,指导旅游市场开发。

负责对全县旅游整体形象进行宣传,策划、组织、实施全县重大旅游促销活动。

指导全县旅游产品及旅游线路的包装和宣传。

协助旅游行业开展与国内外组织间的旅游业务往来,沟通旅游渠道。

负责对全县旅游系统驻外机构和业务指导,承办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驻我县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的审核、报批及管理工作。

办理全县旅游涉外事务。

3

负责我县旅游项目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审核全县旅游事业基本项目的立项,组织编制全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目录;组织和指导重大旅游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承办全县性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指导重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开发建设。

负责旅游行业电子信息工程的规划与实施等工作。

组织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调整编制我县旅游业发展和区域性旅游发展规划,负责县内旅游度假区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以及区内建设的协调管理。

组织和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4

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有关旅游标准,制定旅游报务地方标准,组织并监督旅游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

负责全县旅游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起草全县旅游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商场、娱乐设施的定点申报工作。

负责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和全县导游员的年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安全工作。

监督全县旅游市场,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审批外驻我县的旅游办事机构和旅游企业;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定点工作。

审批外驻我县的旅游办事机构和旅游企业。

指导实施全县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复核工作。

制定全县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制定全县旅游业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培训、比赛、等级考核工作。

指导县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指导各旅游企业业务年检工作。

5

受理、审查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并及时向省旅游局申报;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旅行社报务网点(营业部、门市部)设立备案。

经营旅馆备案登记。

旅游景区景点备案。

旅游景区景点内导游员备案。

6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员分工

相关依据

事例

1

旅行安全及风险提示

县旅游委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安监局

负责对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为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旅游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入脑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管理,查处旅游“黑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负责对旅游用船及其操作人员资质管理和水上旅游安全的监管。

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景区内游乐设施、专用车辆和旅游饭店中电梯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务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卫生局

负责旅游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昌江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旅游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公安局

负责旅游旺季疏导交通,交通意外事故的现场处理和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消防大队

对星级饭店、商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县国土局

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

昌江气象局

负责旅游景区突发气象灾害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

县水务局

负责旅游景区的防汛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景区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所属景区必须具备法定开放条件;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监督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提前公告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2

旅游监督管理

县旅游委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统筹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陶瓷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昌江工商局

负责监督和查处旅游经营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中给予或收受贿赂行为。

负责监督检查末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查处“黑社”。

负责监督检查旅行社地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县物价局

负责监督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检查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行为。

有关景区主管部门

负责对残疾人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

负责监督和查处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为。

3

旅游规划与促进

县旅游委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

负责根椐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县国土局

负责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与旅游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用地要求。

县环保局

负责在编制和调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规划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中与旅游规划相衔接,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

县文体局

负责在编制文物等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中与旅游规划相衔接,符合资源、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本县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旅行社服务网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本县采取集中查阅和个别现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旅行社服务网点,整理归纳工作档案;

  (二)年底组织考核组成员实地检查工作档案,提出整改意见;

  (三)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年度考试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二)对本县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旅行社分社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二)备案工作是否符合《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30号令)第,《关于严格控制恢复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琼旅发〔2011〕18号)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本县采取集中查阅和个别现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旅行社服务网点,整理归纳工作档案;

  (二)年底组织考核组成员实地检查工作档案,提出整改意见;

  (三)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年度考试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三)对本县开展经营酒店、旅馆备案登记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经营酒店、旅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二)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本县采取集中查阅和个别现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酒店、旅馆,整理归纳工作档案;

  (二)年底组织考核组成员实地检查工作档案,提出整改意见;

  (三)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年度考试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四)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的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季度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旅游景区;

  (二)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撤销处理。

  (五)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

  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建立旅游服务网站

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气象、安全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市场开发股

26698242

2

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市场开发股

26698242

3

建立微信公共平台

市场开发股

2669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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