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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25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W-CF-0002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第四十条第3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县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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