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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30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W-CF-000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第四十五条第2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县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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