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W-CF-0004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第四十三条第1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民宗委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