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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27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W-CF-0004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第四十三条第1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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